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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4月1日起要交多少税你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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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0日,央视《中国财经报道》节目就环保税落地一事进行了报道,并请相关行业专家就环保税征收政策进行了解读。专家表示:根据环保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排放污染物量越多,需要缴纳的税就越多。这将有利于倒逼企业进行产业转型升级,例如技术革新来改进工艺,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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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各地已经普遍成立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小组,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环保税各项征管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据悉,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已有30个省 (区、市)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明确适用税额。


       印刷行业作为环保治理的重点关注对象,《中国印刷》在此特意提醒各位印刷包装行业的同仁,按照实施条例的要求,从4月1日开始,纳税人需按季自主申报缴纳。也就是说在春节过后,首个申报期也即将到来,请大家准备好相关材料,明确自己所在地区缴纳环保税的标准。

环保税怎么征?

         具体征收对象为4类,分别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排放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保税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设定了减税、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可享受到两档减税优惠,即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30%,减按75%征税;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各地具体适用税额

       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税收额分为三个层级。其中黑龙江、辽宁、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份按低限确定税额:

其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山西、内蒙古、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2个省份税额处于中间水平:

其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1.8元-3.9元之间

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2.1元-3.5元之间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河南等6个省(市)税额处于较高水平:

其大气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元-12元之间

水污染物税额在每污染当量4.8元-14元之间。

        其中,北京市按高限确定税额,其大气、水污染物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河北、江苏两省在省内不同区域确定了差异化的税额;内蒙古、上海、重庆、云南4省(区、市)税额采取分年逐步提高到位方式。实施条例还规定,税收全部归属地方所有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停止征收

        新的《环保税法》出台以来,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的废存问题,一直颇有争论。


        近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全见文末)给出了权威解答。其中,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废止财税〔2015〕71号等有关文件。

      从事印刷行业的小伙伴们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肯定不会陌生。2015年的6月份,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正式与大家见面,并明确指出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当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在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也是最早推行的省市。截止到2017年12月,已经有21个省份推行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黑龙江省则于2017年11月1日起才开始执行,可谓最短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了,仅实施两个月便被废止。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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