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公司与福瑞彩印厂在2015年3月10日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向福瑞彩印厂定作产品宣传手册4万册,单价4元,共计16万元,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当日,福瑞彩印厂将4万册宣传手册运交我公司,并多交手册5千份。我公司采购项目经办人杨某验收了该批货物。对于多收取的5千份手册,福瑞彩印厂声称属于我公司对于印刷手册的购买,因印刷纸张与油墨均涨价导致印刷成本提高,所以手册每份现价4.5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应按现价购买多收取的手册?
律师解答:
贵司无须按现价购买多收取的手册,只需按照签订合同时约定的4元支付即可。
对于福瑞彩印厂多交付5000份手册的行为,属于多交付标的物。对于该部分多交付的标的物,贵司可以选择接收或者拒绝。贵司选择接收后,多收的手册应当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价格4元来计算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时的现价4.5元来计算。
【一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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