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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鱼塘遭污染七家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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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水质污染

鱼塘遭污染

七家公司担责


工业园区内鱼塘受到污染造成两次死鱼事件,损失巨大的养鱼户将园区内的九家公司共同告上了法庭。,由其中七家公司赔偿养鱼户的损失

自1986年起,原告高某在北塔河边从事渔业养殖,混合喂养鲫鱼、白鲢和甲鱼,养鱼面积为3.6亩。2006年1月8日,高某在北塔河右侧的三口鱼池中喂养的鲫鱼、白鲢和甲鱼相继死亡,2月17日,高某在北塔河左侧的三口鱼池中喂养的鲫鱼、白鲢和甲鱼也相继死亡两次死鱼事件令高某损失巨大。

高某认为,他的损失系位于永川区大安镇工业园区内的重庆金盛侨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庆侨立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的排污行为造成,,要求上述九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死鱼事件期间化学耗氧量超标是导致养殖池塘溶氧浓度偏低的原因,而水体缺氧是鱼类死亡的原因之一。

但池塘中甲鱼的死亡与监测报告中的溶解氧超标的水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高某喂养的鱼死亡是事实,除重庆市菩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万江铝材有限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排污事实外,其他七家公司的排污行为已得到确认。

案件小结:

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告要求赔偿鲫鱼、白鲢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要求赔偿甲鱼损失的要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遂判决重庆金盛侨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赔偿原告鲫鱼、白鲢损失82793元,环保监测费2100元,合计848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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