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刷价格联盟

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职鉴字[2016]7号)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120号)文件要求,制定了《2016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6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实施方案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2016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统一考评实施方案


    一、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5月1日-6月30日;

    理论、技能(笔试)考评时间:2016年8月6日上午;

    技能(实操)考评时间:2016年8月6日下午。

    二、报名管理

   (一)申报条件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盟市鉴定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印发<职业资格鉴定项目申报条件>的通知》(内职鉴字〔2016〕2号)。

   (二)报名要求

    1.申报人员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材料》,其中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1.5寸白色背景近照4张、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总结(字数不少于1000字),申报高级技师的同时需提交专业技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上述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并提供完整电子版。其中电子照片务必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采集,格式为JPG,像素宽高比118px:146px,20KB以下,电子照片用于证书打印,请确保清晰度。

    2.《申报表》须填写完整,各相关部门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各盟市鉴定中心须在报名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鉴定中心”)进行复核。其中包含加盖公章的初审合格人员名册、《申报表》(一份)及《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4.如申报人员持有其他相关证书进行申报的,各盟市鉴定中心应将证书原件报自治区鉴定中心复核。

    三、资格审查

    自治区鉴定中心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将按不合格退回。

    四、考评方式

   (一)根据国家有关考核规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分为笔试或实际操作两种类型)和综合评审三项。其中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保健按摩师、电工、焊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平版印刷员、凹版印刷员、美容师、美发师、化妆师、养老护理员、手语翻译员等职业的操作技能考核方式为实际操作,其他职业的操作技能考核方式均为笔试。

   (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综合评审,评审成绩合格的,可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理论或技能成绩其中一项不合格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参加一次补考;综合评审未合格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重新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稿件)进行一次补评。

    五、试卷管理

   (一)按照试卷保密条例自治区鉴定中心将押送试卷及答题卡到各盟市,各盟市要做好试卷的相关交接、存放等工作事宜,确保试卷的安全。

   (二)各盟(市)在笔试鉴定结束后将参加考试人员的主观题试卷、答题卡密封装箱后通过有关渠道返回自治区鉴定中心;试卷封装要按照准考证顺序排列密封;混排考场应分职业、级别进行封装;缺考人员加盖缺考章,按规定填写考场记录单等。

    六、考评收费

    报名费、培训费、鉴定费、评审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免。

    七、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鉴定中心须对申报人员材料(含电子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和核实,确保材料及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

   (二)各盟市鉴定中心在录入考生时,须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信息录入错误的将不能回退修改。

   (三)各盟市鉴定中心须在鉴定前5个工作日将《考务手册》电子版上传至自治区鉴定中心邮箱。《考务手册》应包含本地区考务领导小组、考区负责人、总监考及考务人员、巡视人员安排、值班电话,理论、技能考场安排情况等内容。

   (四)各盟市鉴定中心须在鉴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上报技能实际操作成绩。

   (五)各盟市鉴定中心,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鉴定时,应委派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督导,质量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守则》做好相关工作。


     联 系 人:韩楠、李安

     联系电话:0417-6606203

     电子邮箱:jdzxjdrb@163.com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